2007年1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公证并不能说明就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朱泽军

  宁波退休职工谢先生近日将3年前购买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临海籍商人周某,双方达成了房屋买卖协议,但根据国家近期出台的房屋买卖契税征收政策规定,谢先生出售的该购买不足5年之房屋,需缴纳一笔金额不菲的营业税。于是两人商量后确定先买卖房屋,两年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当事人为避免“夜长梦多”一方变卦,决定将购房合同予以公证,以确保交易的万无一失。那么,办理了公证手续是否算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为标志。房屋的法律性质是不动产,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原则。房屋买卖实行权属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虽然买卖双方当事人将购房合同予以公证,但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故房屋的所有权仍属原登记者。买卖当事人只有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权属证书、本人合法证明等文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成交价格,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缴纳了相关税费,政府部门核发给购房者过户单,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购房者才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